申请人: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辉,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黑龙江省东京城。
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某某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鞠某名下的位于广西省防城港市的房屋产籍,申请人刘某某以其单独所有的位于广西省北海市的房屋产籍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某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刘某某名下的位于广西省北海市的房屋产籍;二、查封被申请人鞠某名下的位于广西省防城港市的房屋产籍。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刘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银花
书记员:梁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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