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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门卫,住廊坊市广阳区。
委托代理人:朱志勇,河北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廊坊市安次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裕华道十八小对面。
负责人:刘晓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交通事故受伤。现因原告未治疗终结,具体赔偿数额无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刘秀琴

书记员:侯洪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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