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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刘某某其他所有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保德,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文,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慧,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宇薇,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刘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刘某某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刘某某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缪  丹

书记员:王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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