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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诉胡某某、刘某某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陈宜旺(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
胡某某
刘某某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潜江市周矶办事处范兴小学教师。
委托代理人陈宜旺,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潜江市民政局福利彩票事业促进会工作人员。
被告刘某某(曾用名刘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自由职业者,系被告胡某某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胡某某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3月24日以需变更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9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9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昌子国
审判员:胡忠荣
审判员:陈恢臣

书记员: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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