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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张某某、张某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何晓刚(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张某选
大名县新思维启志小学

原告:刘某某,农民。
法定代理人:杨社玲,农民。
委托代理人:何晓刚,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农民。
法定代理人:张某选,农民,系张某某之父。
被告:张某选,农民。
被告:大名县新思维启志小学,
法定代表人:杨建停,校长。
地址:大名县西付集乡前户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选、大名县新思维启志小学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章永
审判员:刘媛
审判员:孙立全

书记员:翟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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