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天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系死者刘书政母亲。原告:郑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远安县,系死者刘书政父亲。原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颖上县,系死者刘书政妻子。原告:刘浩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颖上县,系死者刘书政儿子。法定代理人:刘某,原告刘浩哲母亲。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远安县嫘祖镇金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远安县嫘祖镇金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20525736824125M。法定代表人:董玉军,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星典,男,该村民委员会治保调解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亮,远安县恒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天祝、郑德某、刘某、刘浩哲与被告远安县嫘祖镇金桥村民委员会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刘天祝、郑德某、刘某、刘浩哲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天祝、郑德某、刘某、刘浩哲撤诉。案件受理费2334元,减半收取计1167元,由原告刘天祝、郑德某、刘某、刘浩哲负担。
审判员 徐建刚
书记员:胡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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