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天灯,男,生于1964年9月1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崇新(特别授权),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向娜(特别授权),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生于1974年3月19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被告:徐某,男,生于1977年5月18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原告刘天灯与被告陈某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天灯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天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3.24元,减半收取566.62元,由原告刘天灯负担。
审判员 龙克亚
书记员:李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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