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灯
向诗标(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
徐某
巫某某
徐世福
原告刘天灯,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诗标,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个体工商户。
被告巫某某,退休职工。系被告徐某之母。
被告徐世福,退休职工。系被告徐某之父。
原告刘天灯诉被告徐某、巫某某、徐世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124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2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将被告巫某某、徐世福所有的建始县业州镇广润社区广润路35号建始县人民医院商住楼×幢×单元1-40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2.×.×××.1)查封。
本院认为,为了保障将来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巫某某、徐世福所有的建始县业州镇广润社区广润路35号×幢×单元1-40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2.×.×××.1)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
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为了保障将来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巫某某、徐世福所有的建始县业州镇广润社区广润路35号×幢×单元1-40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2.×.×××.1)予以查封。
审判长:王蝶
书记员:李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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