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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昕亚,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闵行区金汇路XXX号XXX楼A座。
  法定代表人:徐汉武。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贸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后,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无法向被告世贸公司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需以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昕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世贸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94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以9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2年1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聘用合同,被告聘用原告担任副董事长,年薪60万元。但被告仅支付了2012年薪资24万元、2013年薪资36万元、2014年薪资36万元,剩余74万元未付。2012年12月17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0万元。2015年1月,原告为被告的关联公司上海东贸虹桥古玩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贸公司)垫付电费320,792.98元,东贸公司归还了50,792.98元,剩余27万元未归还。2016年上半年,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万元。至此,被告及其关联公司欠原告的款项合计为121万元。2016年7月1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协议》1份,确认了上述欠款金额,并约定用被告下属的徐家汇古玩城内15间商铺一年的租金归还欠原告的款项。但是原告至今未收到还款。之后,原告将东贸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东贸公司向原告归还上述剩余垫付电费27万元,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故被告尚欠原告款项为94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该欠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世贸公司未到庭答辩。
  原告刘某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聘用合同2份、补充协议1份、被告企业公示信息1份;2.签购单、收据各1份;3.协议3份;4.(2017)沪01民终11320号民事判决书1份。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可以认定,本院予以采纳。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1月1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聘用合同1份,约定被告聘用原告为被告副董事长,负责分管金汇路XXX号虹桥古玩城的招商和日常经营管理,原告每月薪资为2万元。若整个古玩商城年招商率达到100%,则原告的年薪为60万元整;若年招商率不足达到90%,则原告年薪为54万元(年薪60万元*90%=54万元),以此类推至招商率70%。但若招商率达不到60%,则乙方的年薪为30万元。
  2012年12月17日,原告通过银联POS机向“世贸家具吴中路店”的商户付款20万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载明收到原告付款20万元,收款事由为“集团借款”。
  2016年7月10日,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签订“协议”1份,约定:鉴于甲方董事长欠(集团属下的)徐家汇古玩城现任总经理刘某某钱款121万元。董事长孔祥贵同意将集团属下的徐家汇古玩城内的15只商铺作为计划还款的抵押,该15只商铺出租后的收款应首先还给刘某某,直至还清121万元止。多余商铺及多余的资金应即退回徐家汇古玩城账内,同时所签商铺租约自行作废。如该15只商铺的出租款不足部分甲方应给予补足。“协议”后附“补充协议铺位租金明细”1份,载明了15只商铺的铺位号、面积、单价、一年的租金金额等内容。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7月10日签订的“协议”内容和原告关于“协议”所载款项形成原因的陈述,该协议是双方为解决因借款、聘用等多项法律关系引起的债权债务纠纷而达成的合意,该合意对双方具有合同上的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上述协议约定,协议所载121万元债务在以约定的出租款未能还清时,由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现被告未举证证明上述121万元债务已以约定的出租款清偿,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归还责任,符合被告签订“协议”时作出的意思表示,被告应予履行。原告关于上述121万元债务中的27万元已在其他案件中予以处理故不向被告主张的表示,系其对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于被告有利,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94万元,符合双方“协议”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实属原告向被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从“协议”关于以15只商铺一年租金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被告补足的约定来看,双方具有一年内清偿债务的意思。被告逾期未履行清偿义务,有违双方约定,造成原告资金被占用的损失,被告应予赔偿。原告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损失,本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认为原告该计算标准属合理范围,本院予以支持。
  世贸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合上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某支付94万元;
  二、被告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某赔偿以9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64元,由被告上海世贸家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晓蕾

书记员:苏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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