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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意与齐建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天意,现住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申鸿敏,黑龙江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建明,现住兰西县。

原告刘天意与被告齐建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天意及委托代理人申鸿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建明经依法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本案被告齐建明将其合法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在不变更原承包人与村里承包合同的基础上,再承包给本案原告,应认定是一种转包行为。此合同签订后村委会加盖印章行为,应理解为村委会对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的同意或备案。原告刘天意取得承包经营权后,进行了实际的经营管理,且未改变农业用途,故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上述合同有效。对原、被告签订的吉兴村九队10亩耕地的合同,因合同的履行期不能实现,故对原告此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三十六、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刘天意与被告齐建明签订的转包合同即一、周家店北边远大村80亩机动地转包协议书;二、平山镇复兴村电管站与敬老院之间的5000米耕地转包协议;三、平山镇吉兴村北甸子大河、周家店北甸子放牧场180亩及吉兴村九队10亩耕地合法有效。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700.00元由原告刘天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洪军 代理审判员  刘伟辉 代理审判员  赵文柱

书记员: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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