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张春华
宜昌金狮置业有限公司
周永超(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春华,女,汉族。
被告宜昌金狮置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5065591-7),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71号。
法定代表人杨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永超,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宜昌金狮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宜昌金狮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成立,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宜昌金狮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成立,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宜昌金狮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洪辉云
书记员:舒邦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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