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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太平洋财险襄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朱开义(湖北襄阳襄城区檀溪法律服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史贵江(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
徐聪(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开义,襄阳市襄城区檀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樊城区前进路6号。
负责人胡书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贵江、徐聪,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襄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太平洋财险襄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9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太平洋财险襄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9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石海燕

书记员:周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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