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成祥,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申请人刘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某称,刘某某与余先龙在1989年开始事实婚姻后于2004年9月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一子余中华。2011年3月20日下午6点左右,余先龙在没有和家人打招呼的情况下外出后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经刘某某报警求助和与亲朋好友多方查找,仍无下落。余先龙现下落不明已满五年,刘某某痛感无望,故请求人民法院宣告余先龙死亡。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余先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西陵区××单元××室,系申请人刘某某的丈夫。2011年3月20日下午6点左右,余先龙在没有和家人打招呼的情况下外出后未归,经刘某某报警及与亲朋好友多方查找,仍无下落。申请人刘某某申请宣告余先龙死亡后,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余先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余先龙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余先龙自2011年3月20日出走后至申请人刘某某申请宣告其死亡时已有四年之久,且本院依法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一年届满后,被申请人余先龙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余先龙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牟立萍
书记员: 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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