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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大海,男,汉族,农民,现住保定市徐水区。被告:刘红军,男,汉族,农民,现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绍兴,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生,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大海与刘红军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刘大海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大海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刘大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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