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贾雪东(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
许某某
王某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贾雪东,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
被告王某。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贾雪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某、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属实。被告许某某于2013年2月27日向原告刘某某借款8万元整,借款到期后未依约偿还原告刘某某8万元本金及利息。被告许某某与被告王某系夫妻关系,此8万元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二被告许某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欠款8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保全费820元,由被告许某某、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用,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属实。被告许某某于2013年2月27日向原告刘某某借款8万元整,借款到期后未依约偿还原告刘某某8万元本金及利息。被告许某某与被告王某系夫妻关系,此8万元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二被告许某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欠款8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保全费820元,由被告许某某、王某负担。
审判长:高斌
审判员:孙建丽
审判员:刘素静
书记员: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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