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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黄某某与武汉众鑫达五金橡塑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勇,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勇,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众鑫达五金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育才路。
法定代表人:余海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俊,湖北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黄某某诉被告武汉众鑫达五金橡塑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原告刘某某、黄某某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刘某某、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桂云

书记员:邹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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