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勇,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勇,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众鑫达五金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育才路。
法定代表人:余海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俊,湖北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黄某某诉被告武汉众鑫达五金橡塑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原告刘某某、黄某某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刘某某、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桂云
书记员:邹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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