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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委托代理人:刘爱忠,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
刘某某与李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贵斌
书记员: 孙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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