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孙海军
赵某某
张亮
段连刚
原告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海军。
被告赵某某。
被告张亮。
被告段连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孙海军、赵某某、张亮、段连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杨志芳
书记员:蔡文宣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