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任洪伟(黑龙江圣博律师事务所)
姚某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洪伟,黑龙江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男,汉族。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详细身份信息和现住址情况,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起诉。
本案诉讼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详细身份信息和现住址情况,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起诉。
本案诉讼费免收。
审判长:周亮
审判员:李连宝
审判员:刘宇
书记员:黄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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