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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大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刘大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斌,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被申请人:李志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被申请人:张贺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

原告刘大乐与被告李某某、李志芳、张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大乐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冻结、查封三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70000元或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刘大乐已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大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李志芳、张贺军名下的银行存款57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370元,由刘大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郑国新
审判员 路立军
人民陪审员 王红艳

书记员: 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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