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行伟,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行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某某偿还欠款陆万元给原告。2、由被告李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左右,原告与其他工人在被告李某某名下从事建筑打地面工作,后经2015年7月16日结算,被告欠发工资6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至今一直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脱、躲避,原告在万般无奈之下,只得诉诸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上列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依照事前签订的协议,劳务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劳务活动,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为劳务合同。本案中,原告刘某某向被告李某某提供劳务,被告李某某理应依照协定向原告刘某某支付劳动报酬,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李某某欠原告刘某某工人工资6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原、被告之间劳务合同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欠款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原告因此要求被告支付欠款6万元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诉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承担。
综上所述,原告刘某某诉求被告李某某支付工人工资欠款6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某工人工资欠款6万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余春明 审判员 :骆荣华 审判员 :刘再华
书记员::何琢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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