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与宁某某唐某某供销社、宁某某唐某供销社油化库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张力强(河北韩庆芳律师事务所)
宁某某唐某某供销社
宁某某唐某供销社油化库
刘京涛
刘京涛
李占峰(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力强,河北韩庆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某某唐某某供销社。
负责人刘京涛,该供销社主任。
被告宁某某唐某供销社油化库。
负责人申京安,该油化库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刘京涛,唐某供销社
负责人。
被告刘京涛,唐某供销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占峰,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宁某某唐某供销社、宁某某唐某供销社油化库、刘京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某某唐某供销社、宁某某唐某供销社油化库、刘京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宁某某唐某供销社、宁某某唐某供销社油化库、刘京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宁某某唐某供销社、宁某某唐某供销社油化库、刘京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董志国

书记员:任祥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