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张力强(河北韩庆芳律师事务所)
宁某某唐某某供销社
宁某某唐某供销社油化库
刘京涛
刘京涛
李占峰(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力强,河北韩庆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某某唐某某供销社。
负责人刘京涛,该供销社主任。
被告宁某某唐某供销社油化库。
负责人申京安,该油化库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刘京涛,唐某供销社
负责人。
被告刘京涛,唐某供销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占峰,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宁某某唐某供销社、宁某某唐某供销社油化库、刘京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某某唐某供销社、宁某某唐某供销社油化库、刘京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宁某某唐某供销社、宁某某唐某供销社油化库、刘京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宁某某唐某供销社、宁某某唐某供销社油化库、刘京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董志国
书记员:任祥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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