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陈福明(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乔某某
冯玉彬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陈福明,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遵化市。
被告: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遵化市。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冯玉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遵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戴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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