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姬凯(河北凌翔律师事务所)
刘兆伟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李禹墨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
委托代理人姬凯,河北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兆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住廊坊市安次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曙光道24号。
负责人董振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禹墨,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刘秀琴
书记员:刘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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