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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金某、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玉杰,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
委托代理人郑立发,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袁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玉杰,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金某、原审被告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钟祥市人民法院(2013)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于2014年11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92元,减半收取2396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俊 代理审判员  王晓明 代理审判员  马晶晶

书记员:马咏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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