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玉杰,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
委托代理人郑立发,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袁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玉杰,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金某、原审被告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钟祥市人民法院(2013)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于2014年11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92元,减半收取2396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俊 代理审判员 王晓明 代理审判员 马晶晶
书记员:马咏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