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张新龙(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邓友作(湖北潜江园林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新龙,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又名刘士银。
委托代理人邓友作,潜江市园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新龙、被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邓友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审判员:张倩
书记员: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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