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章晶晶,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被告官某某。
被告张永禄。
被告贺必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官某某、张永禄、贺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6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潇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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