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士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某市丰宁满族自治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某市双桥区丽正门大街6号。
负责人:姜跃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薇薇,该公司职员。
被告:兴和县广源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刘士义与被告李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为太平洋财险承某公司)、兴和县广源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士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被告李某、被告太平洋财险承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薇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兴和县广源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士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9693.48元;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7日18时35分许,被告李某驾驶蒙J×××××(蒙JN498挂)号重型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张北县安固里大道与永春北大街十字路口路段处,与前方同向左转弯刘士义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乘车人:张有海)相撞,造成刘士义、张有海二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该事故经张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刘士义负次要责任,张有海无责任。事发后,原告刘士义在张家口仁爱医院进行治疗。被告李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承某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为维护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法赔偿。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致原告受伤,应负赔偿责任。被告李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承某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原告的损失首先应由太平洋财险承某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原告刘士义的损失包括:1.医疗费22689.3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410元;3.营养费1800元;4.护理费6000元;5.误工费16338元;6.残疾赔偿金62764.8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8.交通费1000元;9.鉴定费1400元;10.鉴定检查费508元;11.车辆损失费(三轮摩托车)1160元,上述损失共计119070.15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刘士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0000元,赔偿刘士义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90102.8元,赔偿刘士义车辆损失费(三轮摩托车)1160元;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刘士义其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共计12465元【(22689.35元+1800元+1410元+1400元+508元-10000元)×70%】;
三、驳回刘士义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共计113727.8元,扣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已给付的10000元,再给付103727.8元,此款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李某垫付款17000元,在刘士义领取赔偿款时扣除,返还李某。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7元,由李某负担943元,由刘士义负担4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张世辰
书记员:王爱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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