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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虹桥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汪文涛,湖北源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虹桥支行,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东段。
负责人:严文,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林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克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虹桥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以本案涉嫌犯罪,裁定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原告不服该裁定上诉至我院。本院经审查,刘某某存款被盗一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刑事侦查结果与本案有关联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光亮 审判员  曹家华 审判员  向红芳

书记员:徐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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