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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付小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付小军
刘少青(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起诉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起诉人:付小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起诉人之
委托代理人:刘少青,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3月2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刘某某、付小军的起诉状。
起诉人称,被起诉人因改建学校缺少资金,使用起诉人刘某某的存款单向信用社抵押贷款。
被起诉人到期未能偿还,致使刘某某的存款被抵扣。
基于上述事实,被起诉人与起诉人签订协议书,将刘库池水库交由起诉人经营管理,以抵偿被起诉人的欠款。
后来,刘某某与付小军合作经营刘库池水库,现协议尚未到期,被告欲解除,多次协商无果后,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起诉人继续履行与起诉人签订的《协议书》;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


审判长:张丽

书记员: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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