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强,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王延超,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黑龙江龙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代码xxx,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
代表人,宋永秀。
委托代理人高峰,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市道外支公司,代码xxx,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代表人王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雷,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小云,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强与被告王延超、黑龙江龙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龙唐电力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市道外支公司(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强,被告王延超,被告龙唐电力公司委托代理人高峰,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陈雷、李小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强诉称:2015年7月23日9时,王延超驾驶×××号小型面包车在哈尔滨市道里区阳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群力第七大道交叉口时,与在该路口刘某强驾驶的由西向东的×××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号驾驶人刘某强、×××号小型面包车驾驶人王延超及乘车人李文琦等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顾乡大队认定。王延超负主要责任,刘某强负次要责任。现刘某强要求二被告赔偿刘某强因交通事故所受的经济损失19494元。交通事故是主次责任,本人占30%,修车的费用6500元(保险公司作价),赔偿18天停运损失,每天250元计4500元,赔偿医疗费1570元、鉴定费1550元。
王延超辩称:同意龙唐公司的意见,由龙唐公司统一答辩。
龙唐电力公司辩称:停运车辆租金的损失,费用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主次责任的划分本公司承担70%,30%由对方保险公司承担。
大地财产保险公司辩称:诉讼费保险公司不承担,只承担直接损失已经直接赔付给龙唐电力公司5150元,不应当重复赔偿。
根据刘某强、王延超、龙唐电力公司、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当庭陈述和辩解及对刘某强、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提供证据的分析,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5年7月23日9时,王延超驾驶×××号小型面包车在哈尔滨市道里区阳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群力第七大道交叉口时,与在该路口刘某强驾驶的由西向东的×××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号驾驶人刘某强、×××号小型面包车驾驶人王延超及乘车人李文琦等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顾乡大队认定。王延超负主要责任,刘某强负次要责任。刘某强支付修车费用6500元、医疗费1570元、鉴定费1550元,×××号出租车停运18天。车辆系龙唐电力公司所有,在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
本院认为,王延超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行经十字交叉路口时,进入路口前应停车瞭望,避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一款规定王延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行经十字交叉口时,观察瞭望不够,未确保安全时速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及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一款规定刘某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强要求赔偿医疗费及按70%赔偿修车费、停运损失、鉴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大地财产保险公司已经将修车费赔付给龙唐电力公司,对赔偿医疗费没有异议,鉴定费、营运损失应由龙唐电力公司负担。王延超系履行职务期间驾驶车辆肇事,对本案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市道外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强医疗费1570元;
二、被告黑龙江龙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强修车费5150元;
三、被告黑龙江龙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强营运损失费3830.40元;
四、被告黑龙江龙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强鉴定费1085元;
五、驳回原告刘某强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元减半收取143.50元,由被告黑龙江龙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檀东平
书记员: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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