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代理人苏慧达,黑龙江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忠戈,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代理人王有利,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以需要进一步举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78元,因原告刘某某降低诉讼请求,退还原告刘某某10728元,余款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许 永 代理审判员 穆海东 人民陪审员 刘秀莲
书记员: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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