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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高某荣、李某某、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玉宝,黑龙江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尚志市亚布力林业局。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高某荣、李某某、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林,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某荣、李某某、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399元,减半收取计1699.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丁玲

书记员: 张家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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