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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王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范县人,住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莎莎,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坤,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县人,住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绍贵,河南庆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京深北段。
负责人:彭永恒,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876885675N,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南京路141号。
负责人:孙四杰,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书芳,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沙街17号。
负责人:罗斌,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勋,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坤、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赵学焕
审判员 胡远扬
审判员 李莉

书记员: 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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