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刘金平(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
十堰腊兵工贸有限公司
汪奕衡(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
陈娟
原告:刘某某,男,生于1961年6月11日,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刘金平,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十堰腊兵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六里坪镇岗河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周华兵,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奕衡,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娟,十堰腊兵工贸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十堰腊兵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7元,减半收取584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7元,减半收取584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姚守杰
审判员:徐媛媛
审判员:周献力
书记员:刘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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