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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营于河北三林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国营
河北三林管业有限公司
董三刚(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
张国龙
尹东平

原告刘国营,男,汉族,住盐山县。
被告河北三林管业有限公司,地址盐山县。
法定代表人张国辉。
委托代理人董三刚,系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国龙,男,汉族,三林管业公司员工,住盐山县盐山镇前王庄村。
被告尹东平,男,汉族,三林管业公司员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营与被告河北三林管业有限公司、张国龙、尹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营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国营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国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国营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国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金荣

书记员:韩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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