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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刘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
被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锦旗,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程杨仲 审 判 员  李海明 人民陪审员  金新民

书记员: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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