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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被告: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锦旗,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程杨仲 审 判 员 李海明 人民陪审员 金新民
书记员: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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