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与刘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琼,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刘某某。

申请人刘某某诉被申请人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存款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刘青所有的为申请人刘某某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鄂B×××××号轿车。
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刘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刚

书记员:杨洋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