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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武汉市道胜劳务有限公司、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云南哲地商贸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能才,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友江,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道胜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6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丽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桂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生昆明市西山区南亚风情第一城亚星河苑C4幢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马学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大广南公路项目一项一期土建工程第四标项目经理部,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白沙镇图库村六房组。
负责人:石欲津,项目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武汉市道胜劳务有限公司、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云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大广南公路项目一期土建工程第四标项目经理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云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大广南公路项目一期土建工程第四标项目经理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云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大广南公路项目一期土建工程第四标项目经理部的起诉,只诉请被告道胜劳务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云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大广南公路项目一期土建工程第四标项目经理部的起诉。

审判员  李启波

书记员: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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