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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王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许亮,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某。

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某某因其驾驶的冀F×××××小客车与被申请人王某某驾驶的京F×××××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保定支队容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申请人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扣押王某某驾驶的京F×××××大众牌桑塔纳汽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陈子源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10000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陈子源在中国建设银行01×××17账户内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6年5月4日起至2017年5月3日止;
二、查封被申请人王某某驾驶的停放在容城县保津高速公路清障停车场的京F×××××大众牌桑塔纳汽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尚文玲

书记员:郭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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