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许亮、高蕾,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赵贺冲,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尚文玲
书记员:郭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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