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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王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许亮、高蕾,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赵贺冲,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尚文玲

书记员:郭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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