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国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委托代理人高慧敏,河北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民与被告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庭下达成和解,原告刘国民于2016年8月9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国民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国民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国民承担。
代审判员 王 滢
书 记 员 赵坤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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