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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柱与李某某、四平市京平物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刘国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娜,河北王君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沈阳市新城子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四平市京平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于维军。

申请人刘国柱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号、×××号解放重型半挂货车予以保全(保全金额1500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以诉前财产保全责任险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国柱的申请符合有关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平市京平物流有限公司的×××号、×××号解放牌重型货车予以扣押(保全金额150000元),扣押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安志刚

书记员: 杨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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