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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张伟(孟村县诚信法律服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赵朵朵(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孟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孟村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
负责人:李彥君,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朵朵,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培利

书记员:徐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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