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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单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刘建立
傅东来(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单某某
鲁艳(徐水县安肃永信法律服务所)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建立。
委托代理人傅东来,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某某。
委托代理人鲁艳,徐水县安肃永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单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贾慧哲

书记员:潘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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