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诉孙某某、董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孙某某
董某某
张仕义(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住隆化县。
被告孙某某,住隆化县。
被告董某某,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张仕义,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董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徐红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董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仕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某、董某某为原告刘某某出具欠条,即应知道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原告持有二被告签名的欠条,主张二被告给付劳务费,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被告董某某抗辩主体不适格及采沙厂所欠原告劳务费应由被告孙某某偿还,因其属于采沙厂内部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对抗原告债权,抗辩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六十二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某、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某劳务费83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孙某某、董某某负担。诉讼费用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某、董某某为原告刘某某出具欠条,即应知道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原告持有二被告签名的欠条,主张二被告给付劳务费,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被告董某某抗辩主体不适格及采沙厂所欠原告劳务费应由被告孙某某偿还,因其属于采沙厂内部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对抗原告债权,抗辩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六十二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某、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某劳务费83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孙某某、董某某负担。诉讼费用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徐红敏

书记员:贺巍巍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