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丁俊,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咸宁太乙国际温某度假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隆盛,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咸宁太乙国际温某度假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的被诉主体错误,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廖朝晖
书记员:曾淦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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