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亮,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九明,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商福领
书记员:李云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