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建
徐燕(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
范某某
原告刘国建,住安新县。
委托代理人徐燕,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某,住安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建与被告范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建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国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刘国建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国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刘国建负担。
审判长:孟雁同
审判员:王东
审判员:曹春林
书记员:杨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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