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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建与范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国建
徐燕(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
范某某

原告刘国建,住安新县。
委托代理人徐燕,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某,住安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建与被告范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建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国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刘国建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国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刘国建负担。

审判长:孟雁同
审判员:王东
审判员:曹春林

书记员:杨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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