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国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现住孟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英,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弘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太白东路3号301室。法定代表人:王建仁,董事长。
刘国庆与甘肃弘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原告刘国庆于2018年5月17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国庆撤诉。案件受理费334.0元,由原告刘国庆负担。
审判员 刘培利
书记员: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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