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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庆与甘肃弘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国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现住孟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英,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弘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太白东路3号301室。法定代表人:王建仁,董事长。

刘国庆与甘肃弘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原告刘国庆于2018年5月17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国庆撤诉。案件受理费334.0元,由原告刘国庆负担。

审判员  刘培利

书记员: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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